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德阳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城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适应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切实提升我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德阳市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通知。二、本通知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不含地表、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结建式地下空间。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益优先、分层利用、共享互连、节约集约、安全环保、地下地表地上相协调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通信等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以及施工修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市政府统筹全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及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各地负责领导、协调、组织落实辖区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及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资源调查、规划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国防动员的相关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经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五、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15米≤地表下≤0米)、次浅层(地表下<-15米,≥-30米)地下空间、次深层(地表下<-30米,≥-50米)地下空间和深层(地表下<-50米)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局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住宅、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落实规划条件提出的要求。需利用地表(或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还应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登记权利人的,应取得地表建设用地实际管理人同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实际管理人应依法提供必要的便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地下空间的出入口和通风口设置地面部分,不计入地表相关指标。七、对用于轨道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铁路交通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计收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八、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一)单建式地下空间:按照现行规定确定出让底价,按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地下空间浅层土地出让楼面地价按该区域相应用地基准地价折算的楼面地价的30%收取;次浅层土地出让金均按相应浅层标准的50%收取,次深层土地出让金均按相应的次浅层标准的50%收取,以此类推。(二)结建式地下空间:随同地表、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应手续,不单独计收土地价款。九、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符合规划的,其地下空间规划指标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建设审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十、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地下空间水平最大投影面积设定,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地表、地上相同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十一、地下空间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不得破坏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综合管廊、文物和各类管线功能,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对地表建筑物及附着物造成危害。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管线采取保护或者迁移等措施保证管线安全,并组织历史文物专项评估工作。施工过程中造成地下管线或文物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表或地下分层设立的,可以通过三维空间信息确定空间权属界限。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地表、地上部分已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地下部分可以单独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明。十三、使用地下空间建设轨道交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工程并且无权属争议的,凭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划拨用地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地下轨道交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和固定权属界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规划用途。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所附着的土地、地下空间一并登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十四、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地下空间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畅通开放,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消防、人民防空、防洪排涝、抗震减灾、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安全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及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消除隐患。十五、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随意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划用途,不得损坏人防设施及人防功能,以及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由相应执法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地下空间,经批准改变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十六、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31日